適用范圍
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增建設項目用地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初審、審核→報上一級部門
所需資料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用地預審申請表
3、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nèi)應附有場址選擇和土地使用章節(jié),包括項目用地選址情況、用地規(guī)模、占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情況,擬占用土地類型、占用耕地概況及補償措施等內(nèi)容)
4、標有申報項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局部)
5、土地利用現(xiàn)狀變更圖(標出擬用地范圍)
6、立項文件(復印件)
7、項目選址位于地質(zhì)災害多發(fā)區(qū)的,需提交地質(zhì)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意見
8、壓占礦床情況
9、建設單位資質(zhì)證明(復印件)
10、其他有關文件
11、國家立項的還需提供建設單位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用地預審的請示文件和地級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用地預審的請示文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預審資料一式五份,向省、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預審資料一式三份。除說明外,其余材料均須提供原件。
工作時限
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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